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30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就《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个标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
根据《小岛垃圾资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工作要求,我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小岛垃圾收运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舟山市建设大厦A座911;邮编:31602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易腐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易腐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未将易腐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小岛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场、超市产生的瓜皮果壳、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第五条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因岛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一)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合理设计处理规模,满足易腐垃圾产生单位或产生区域就地处理需求,并应保持稳定、持续运行。应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水、臭气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二)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控制、产出物检测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产出物、杂质、残余物料以及废弃油脂应规范管理,确保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须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并建立追溯机制。
第六条设施设置要求。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宜设置在交通便利,具备供水、供电和污水排放条件,优先选址生活垃圾压缩站或其他环卫基地。
(三)设施应配置通风和喷淋除臭设备,环境敏感区域内应设置负压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备,经统一收集处理后排放;
(六)易腐垃圾日产生量小于3吨的小岛推荐采用有机质制肥、发酵堆肥等方式实现就地资源化利用;日产生量大于3吨的小岛鼓励配置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备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等方式实现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
(一)各小岛所属的乡镇(街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负责设施运营,如采用自行运营,设施操作人员须通过相关培训;如采用委托运营,运营单位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与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二)根据设施日处置规模和设备运行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管理、操作人员。日处置规模3吨以下的,宜配置1~2人;3~10吨的设备,宜配置2~3人;10吨以上的设备,宜配置3~5人。设施应当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及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并实施制度上墙。
(三)进入设施的易腐垃圾应称重计量,并建立设备日常运行台账制度,记录易腐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出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处理后的残余物料和污水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并落实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六)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冲洗打扫,确保无垃圾残留,地面无污渍、无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无明显异味,在蝇、蚊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第八条设施安全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应及时更新。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配备必须的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
(一)设施应配置污水收集设施,并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水外渗污染土壤、海洋和地下水。污水外运处理应密闭运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对污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GB/T31962的规定;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应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水质应同时满足GB16889和DB33/973标准要求。
(二)易腐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进行除臭和净化处理,处理设施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要求。
(五)产出物在处理设施内临时堆放或进行二次发酵腐熟的,应做好防雨、地面防渗、臭气控制扬尘防控等措施。
第十条设施运行监管要求。日常运行现场检查,应核查设备运行时间、定期维护、主要运行参数以及进出设施物料种类、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设施污水、臭气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定期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处置设施产出物腐熟情况应进行随机抽检。有条件的设施,可结合易腐垃圾就地处置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处置和垃圾分类等环保知识。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适度集中后,通过直接利用或就地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未将建筑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集置后,通过处理设备进行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建设,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要求。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主要分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两种类型。
(一)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振动给料机、颚式、圆锥式、制砂机等设备。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在运行上表现稳定,且运行成本较低,能够将建筑垃圾破碎、分解成小块的砂石,利用这些破碎后的骨料能生产再生砖、墙块、砌块等建材制品。
(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是移动制砂机,能对大型物料进行多级破碎,占地面积小,转场方便、灵活,机动性强,能降低物料的运输成本费用。它主要用于拆除的建筑水泥混凝土破碎和道路沥青混凝土的破碎再生利用。
(一)卫生防护距离应≥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村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
第八条根据各岛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用小型可移动筛分破碎设备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邻近小岛可共建共享。处理设施应设置分类式堆放场地,分别用标识标线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予以区分。鼓励引入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各小岛所属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岛内单独建设或邻近小岛联合建设1-2个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安装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计量称重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联通,能实现校验车辆准运资质,转运及处置场地安装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下列位置进行安装: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包括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区域;建筑垃圾堆放区域;装卸等作业区域;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处理设施应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第十条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具有完备的批准文书资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受纳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处理设施配备1-2名现场管理人员,填写运输车辆登记单,监督建筑垃圾规范装运、倾倒和处理,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一条安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配备必须的防尘(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的及时更新。应建立并完善应急措施,明确停电、设备故障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发生时宜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设施运行监管要求。依托建筑垃圾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向平台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行动,指导、协调各地建筑垃圾管理中有关问题,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垃圾处理、中转等台账,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运输、码头运营、消纳场经营资源化利用等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小岛渔农村、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区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垃圾集置点,并按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垃圾集置点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一)集中收集点设置形式因地制宜。根据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集置点可设置密闭或开放两种,需具备供水和排污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密闭的集置点内还需配备除臭设备,开放的集置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二)集中收集点场地及周边、进出通道地面应实行硬化。集中收集点应设置公示牌,公示责任主体。在显眼的位置张贴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