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答: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居民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选择“市政大厅”,选择“垃圾分类查询”,查询你投放的垃圾属于哪一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答: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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