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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开云彩票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2-23 06:52:17

  (1)**化与资源化:**化和资源化并不冲突,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资源化程度越高,**化才能更彻底。有的**部门因忌违地沟油而不要油脂,只要**化做得好,结果适得其反,项目只是走过场。?(2)投资与收益:餐厨垃圾的产出是有限的,高投入注定是低收益,精选工艺合理投资才能把项目做好。?(3)主要产品:餐饮垃圾主要产出是油脂,沼气是**化的需要,当处理规模达不到yi定量时,沼气利用更加困难;因此,厨余垃圾不适合单独处理。?(4)项目节点:根据处理规模大小适当控制工艺链的程度,避免投资失控;小城市因考虑多种垃圾统筹处理以保障投资利益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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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四、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四)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掺混或。五、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六、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

  七、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改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三)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修改为饲料添加剂。

  八、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组织现场核查修改为并自商定的现场核查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进行复核检验。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在批准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以及重要的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特许申请前,应当委托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特许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2个月。评估未获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国内管理,按照农业部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执行。

  十二、对《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由考核机构撤销其合格证书。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由考核机构取消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十四、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由农业农村部下放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二是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新农药登记试验由许可改为备案,删除规定许可审查的相关条款,并增加备案要求的内容。三是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将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由登记改为备案。四是修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删去农业农村部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的规定。五是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改为备案。六是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删去农业农村部对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进行审批的规定。七是废止《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不再开展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渔业企业。二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规定。

  1批次以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进行复核检验。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明确对特许利用申请进行评估的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三是修改《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依法完善对种子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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